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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:
顾志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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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领导好:
遇到一件不明白、不公平的事情,恳请予以帮助。我2008年7月22日在姜堰市尚城一品购买一商住房(小高层),先交30%房款,然后按照开发商要求在15天内交清所有房款,到2009年8月30日交付使用。现在已经交付.我多次要求退还购买期房款利息,屡遭拒绝。而根据泰价房[2005]99号《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的通知》中提到:开发企业预售期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款不得超过总房价的40%,购房者如自愿提前全额付清购房款,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总房价的60%款额计算银行同期利息抵算房价或直接退还给购房者,不得以价格优惠的形式抵算利息。首先,我不是自愿的,为了争取15天内补齐所有的房款,我动用了所有的关系借钱,天天往银行跑贷款,贷的款从第二个月就开始月月还款。我想知道
>>>〖详细内容〗
提交时间: 2010-2-4 20:46:27 |
答复: “顾志林” 网友: 您好! 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受到侵犯,可向市物价部门申诉,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祝您健康! 谢谢! 答复时间: 2010-2-5 11:11:18 答复部门: 姜堰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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